严 正 警 告在外仿冒品厂家
如未经我司许可,擅自使用销售我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9899383号“彰毅”商标,侵犯我司商标权事宜,特函告如下:
如经过调查发现销售彰毅电机仿冒品相关产品,其经营销售范围与我司彰毅商标权产品经营范围类似。并且所销售彰毅电机相关产品上已盗用了我司我司彰毅商标权,其足以让公众误认是我司彰毅商标权产品,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彰毅商标专用权。
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贵司在其产品上头突出使用“彰毅”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
在此,我司郑重地向声明:“彰毅”是依法颁发的注册商标,任何未经我司许可,侵犯注册商标彰毅专用权的行为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为,依法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我司规劝在外仿冒品厂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立即停止已经进行或者试图进行的彰毅商标侵权行为。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犯我司彰毅商标权的行为,我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工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商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告依法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在外仿冒品厂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的,还将负刑事责任。特此函告!